【基本案情】
王某诉杨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判决: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杨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共计939853.32元。因杨某未履行法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辉县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8日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
辉县法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王某赔偿款939853.32元。被执行人杨某于2021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长期躲避执行,并多次前往KTV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2023年至2024年,杨某还使用自己的微信和其母亲的微信账号消费共计11万余元。2024年3月,执行法院因杨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对其采取行政拘留三十日。
杨某拒不申报财产、恶意逃避执行且有能力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辉县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后,法院以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该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中,杨某刑满释放后,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频繁出入高消费场所,还通过自己和他人微信账号消费,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申报财产状况、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漠视司法权威,逃避执行,最终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体现出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的态度,为企图实施类似拒执行为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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