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7件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之一:被告人王某等三人赌博案——依法惩处在居民住宅等私人场所聚众赌博犯罪
审理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 赌博罪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4日至25日,被告人王某、郑某先后在吴某、郑某家中,聚众以“弹干子宝”的方式进行赌博,涉赌人数近20人。被告人冉某为赌博提供了22万元现金,并从中获利2600元,郑某为赌博提供6万元现金。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参赌人员12人,扣缴赌资6.61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德江县人民法院一审,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郑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抽头渔利;被告人冉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为赌博提供资金,赌资达22万元,三人均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郑某均系主犯;冉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可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王某、郑某、冉某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在居民住宅等场所进行聚众赌博活动,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对基层社会治理构成极大挑战。王某、郑某在住宅内聚众赌博,冉某为赌博提供资金支持,三人分工明确,人民法院依法对三人以赌博罪判处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赌博犯罪的坚定态度。通过司法裁判向社会传递“私人场所并非法外之地”,隐蔽性再强的赌博行为都将受到惩处,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认清赌博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自觉抵制赌博诱惑,营造“禁赌反赌”的良好社会氛围。